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 第7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7條

有選舉權而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得 擔任助選員。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