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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5條

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餘 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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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