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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14條

競選辦事處或助選員之設置不合法令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應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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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