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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第4條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團體或經常定為投、開票所之處 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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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