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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第13條

公職候選人之檢覈,由考選部設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其合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合格證書。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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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