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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三十五歲,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省 (市) 長候選人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 經驗,或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教職,或執行經高等考試及格後該及格類 科之專門職業合計三年以上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 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省 (市) 議員以上公職,或縣 (市) 長以 上公職合計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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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