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 第5條

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第5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六歲,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鄉 (鎮、 市) 長候選人之檢覈: 一、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於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具有行政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於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及格,並曾任鄉 (鎮、市) 民代表以上公職合計三 年以上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