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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檢覈規則 第14條

依本規則檢覈合格者或在本規則施行前檢覈合格者,如經查明有公務人員 考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撤銷其檢覈合格 資格,並吊銷其合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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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