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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11條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八條
第三項之設置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者代表人。 三、醫學主管姓名。 四、品質主管姓名。 五、細胞保存庫名稱。 六、細胞保存庫場所地址。 七、實施保存之區域。 八、保存項目。 九、有效期限。 十、許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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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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