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11條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八條第三項之設置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置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者代表人。 三、醫學主管姓名。 四、品質主管姓名。 五、細胞保存庫名稱。 六、細胞保存庫場所地址。 七、實施保存之區域。 八、保存項目。 九、有效期限。 十、許可編號。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