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8條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應進行細胞保存庫之實地查核。 前項查核發現有缺失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並提交補正報告。中央主管機關檢視補正報告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複查。 前條申請經實地查核、複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