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二項品質主管,應為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各款資格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醫事檢驗師或具生物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者:
一、細胞保存庫、人體器官保存庫、血庫作業經驗。
二、相關再生醫療領域作業經驗。
前項品質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細胞保存庫品質管理系統與標準作業程序之有效建立及維持。
二、就品質管理系統之運作情形,定期向設置者代表人報告。
三、組織、細胞應用後所致不良反應事件之調查。
四、其他與細胞保存庫有關品質保證之處理。
品質主管不得兼任其他細胞保存庫之品質主管,亦不得兼任同一或其他細胞保存庫之醫學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