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醫學主管,應為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且具各款資格實務經驗一年以上之醫師:
一、癌症或細胞治療。
二、基礎或臨床免疫醫學治療。
三、細胞保存庫、血庫作業經驗。
四、相關再生醫療領域作業經驗。
前項醫學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人體組織、細胞取得合法性之審查。
二、人體組織、細胞提供者合適性之審查。
三、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入、出庫之審查。
四、簽署確認細胞保存庫保存作業標準作業程序,符合醫學學理及技術原理之審查。
五、參與有關組織、細胞應用後所致不良反應事件之評估及審查。
六、其他與細胞保存庫有關醫學事項之審查。
醫學主管不得兼任其他細胞保存庫之醫學主管,亦不得兼任同一或其他細胞保存庫之品質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