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16條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細胞保存庫就其保存之人體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運用,並收取費用者,應訂定費用、收取、退費方式,並公開揭示。 前項費用相關事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