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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設置者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細胞保存庫許可設置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如附件),及繳納審查費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文件、資料,有缺漏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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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