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 第2條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申請設置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以下簡稱細胞保存庫),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執行細胞操作許可之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以下併稱設置者)為限。 前項細胞保存庫,應置醫學主管及品質主管各一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