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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1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證閱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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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