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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24條

被告接獲法院許可檢閱卷證之通知後,除當庭檢閱者外,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並接受法院人員引導至檢閱卷證處所,在法院安全規範及法院人員操作卷證下閱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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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