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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 第19條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19條
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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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
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第十九條至前條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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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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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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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律師聲請閱卷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書記官處理…
第8條
書記官應於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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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案件於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律師仍得聲請閱卷。案件於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律師如向…
第11條
律師應於預定或接獲通知之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卷證閱覽。
第12條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及閱卷聲請書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證交還閱卷室承辦人員點收。
第13條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或法院指定之其他處所為之,不得攜出,並注意下列事項:一、抄錄卷證,不得使…
第14條
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並得聲請交付電子卷證或轉拷…
第15條
律師得帶同助理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並在閱卷登記簿登記其姓名。但不得僅…
第16條
律師不能於閱卷時間內閱畢,經聲明後,閱卷室承辦人員應轉請書記官指定續閱時間。
第17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應於律師閱畢後或當日下班前,速將卷證及閱卷聲請書送還書記官;書記官經點收無誤後…
第18條
除律師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閱卷者外,其他依法聲請閱卷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規定。
第20條
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被告姓名、身分…
第21條
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被告姓名、身分…
第22條
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並副知檢察官。法院認前項聲…
第23條
法院許可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指定其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及時間,通知被…
第24條
被告接獲法院許可檢閱卷證之通知後,除當庭檢閱者外,應於指定日期及時間到達法院閱卷室,出示國民…
第25條
法院應建置具完善監視錄影設備之被告檢閱卷證處所,供被告透過安全玻璃或其他適當設備閱覽卷證。前…
第26條
被告檢閱卷證,應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規避法院安全規範,或法院人員監看及監視錄影角度。二、不…
第27條
法院許可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被告檢閱卷證者,書記官應製發提還押票交與法警提解被告到院檢閱及解還,…
第28條
閱卷室承辦人員就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案件,應遵照法院指定及書記官具體指明之卷證範圍,影印後付…
第29條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
第30條
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除第十九條至前條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本規則關於律師聲請閱卷之…
第31條
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
第32條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一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而由依法得閱卷之律師聲請者,準用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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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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