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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6條

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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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