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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2條

依本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 聲請檢閱少年刑事案件之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注意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及隱私保障,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關於少年事件資料提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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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