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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第7條

律師聲請閱卷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律師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書記官處理律師聲請閱卷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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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