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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0條

申請廠商應負擔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因測試所生費用,並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繳付之。 前項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繳付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請測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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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