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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 第11條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1條
申請廠商應繳付之測試費用,由國防部審酌測試所需耗費之原料、物料、設施(備)、測試時間及其他用於測試所支出等必要費用核算之。 國防部得委由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依測試項目之性質,核算前項費用。 一部測試機關協助測試所生費用,由測試機關核算後向申請廠商預先收繳。但不能預先核算者,得於應支出費用確定後,由測試機關通知申請廠商限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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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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