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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7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廠商之名稱、負責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並為簽章。 二、申請測試之列管軍品識別資料,包括軍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項目。 三、申請測試目的、規格及項目。 四、申請廠商同意負擔申請測試所需之費用。 五、申請日期。 六、其他申請測試應記載事項。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申請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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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