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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9條

測試機關遇申請測試有一部不能測試之項目,得通知國防部交由第三條第二項之其他測試機關(以下簡稱一部測試機關)協助測試。 前項一部測試機關完成測試後,除有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將其測試報告送交測試機關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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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