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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4條

測試協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得中止或終止測試,並由測試機關以書面通知測試廠商: 一、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有無法負擔測試或礙難測試之原因。 二、列管軍品因不安全或瑕疵可能造成人員危安、測試設施(備)損害或存有其他測試危害風險因素。 三、測試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或影響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之任務執行。 四、其他經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認有不予或終止協助測試之事由。 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審議認定之。 第一項測試機關或一部測試機關中止或終止測試,經扣除已耗費或支出之測試費用,有溢收者,測試機關應退還之;申請廠商不得請求補償因中止或終止測試所生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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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