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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6條

申請廠商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以書面備齊下列文件、資料,至測試機關指定處所提出次年度之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 一、測試申請書及申請廠商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廠商由代理人申請測試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國防部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合格證明。 四、申請廠商具備自行研發、產製或維修列管軍品合法權利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測試列管軍品之出廠規格檢驗報告。 六、申請廠商同意繳付第十條第十三條所定費用之切結書。 七、申請廠商因申請測試所知悉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之切結書。 八、其他申請測試所必要或與前三條有關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測試機關應通知申請廠商限期補正。 測試機關收取待測試之列管軍品時,應由收取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註明測試申請書編號、收取日期及數量,並製發收取憑單交付申請廠商。 測試機關於測試前,應就測試費用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與申請廠商簽訂書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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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