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 第18條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核准內銷之產品應於當年度內辦理出區。新年度尚未核定前,如前有案 例者,得准先行辦理簽證,俟新年度之百分比核定後於該額度內扣除。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