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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3條

各區或區間外銷事業相互銷售產品,或本區內外銷事業將產品銷售課稅區 保稅工廠供合作外銷者,應依照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之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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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