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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2條

本區與課稅區間依規定輸出入之貨品,其支付貨款以新台幣為原則。其以 外幣交易者,得於輸出許可證內所列新台幣金額下加註外幣金額,於付款 時按當時匯率折合等值新台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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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