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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1條

由課稅區輸入本區內之貨品,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 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核發之輸入准許 證,其有效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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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