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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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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5條
樣品、贈品、廣告品如為因應國外採購單位之要求,必須經由課稅區攜往 國外者,應檢附委託之外銷事業具結書先予驗放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 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辦理銷案,否則應補徵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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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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