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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21條

加氣站之經營以車用液化石油氣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其附屬設 施得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洗車設施、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及自動 販賣機。但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時,得兼營加油站、汽 機車用品、便利商店及停車場。 加氣站經營前項汽機車簡易保養之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加氣站面積應有 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加氣站經營第一項附屬設施及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氣站面積之三 分之一。 第一項設置於加氣站基地範圍內之兼營業務,於該加氣站經撤銷經營許可 時,一併撤銷,不得繼續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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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