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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24條

第 七 章 經營管理
加氣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氣站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氣價格, 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安全作業指導標誌及標線: 一 儲氣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氣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 加氣」及儲氣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氣槽區非安全作業人員禁止進入」 之警戒標誌,並以紅底白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二 緊急遮斷操作開關旁設「緊急遮斷閥操作位置」、氣槽車卸收區設「 卸收作業程序」、明顯位置設「安全工作守則」及「緊急應變措施」 、各開關閥門應懸掛「開」及「關」及加氣區每座加氣泵島設「加氣 前請將汽車引擎鑰匙交給加氣人員保管」之安全作業指導標誌,並以 白底紅字標示金屬板製作。 三 加氣站出入口設方向標誌,並於地面劃白色箭頭、氣槽車卸收區劃黃 色方框及汽車加氣位置劃白色方框之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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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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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