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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 第27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第27條
第 七 章 經營管理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 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辦理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第十五條
加氣站 基本設施變更者,亦應檢附相關證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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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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