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 第10條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10條

前條情形承購人對於未到期之價金,喪失分期付價之權利;出售機關於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得一併求償。原經計入價金之加計部分應視為違約 金,不予扣還。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