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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 第11條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11條
承購人具有左列身分之一者,得按不動產讓售價格之八折計價,予以優待 。但每人以優待一次為限。 一 持有身分補給證服志願役之現役軍人。 二 股役滿五年持有退伍令、除役令或退伍證明書之退除役軍人。 三 持有撫卹證件尚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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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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