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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3條

出售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與已有 租賃關係之直接使用人 (以下簡稱承購人) 時,對於承購人,得依本辦法 規定予以分期付價及折扣之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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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