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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之讓售事宜,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以下簡稱出售機關) 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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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