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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6條

買賣契約成立後,出售機關應即會同承購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就未 支付價金總額於該不動產上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其登記手續,由出售機 關或其指定之代理人代辦,所需費用由承購人負擔。 前項抵押權於價金付清時塗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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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