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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8條

承購人在付清全部價金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承購人應依出售機關之通 知將未到期之價金一次付清,其未到期之加計部分不予免收。  一 在承購之土地上興建或改建房屋者。  二 將承購之不動產轉讓者。 承購人逾期未付清價金者,出售機關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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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