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 第7條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7條

買賣契約成立後,該不動產之房屋稅、土地稅、工程受益費及其他稅費由 承購人負擔。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