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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優待辦法 第9條

承購人未依約按期支付價金者,於補付時,應依臺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 一個百分點計息之方式,按日加付遲延利息。承購人連續兩期以上支付遲 延,而其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經出售機關催告仍不支付者 ,出售機關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以受清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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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