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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 第1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污損、遺失、滅失或依
第九條
第一款規定展延有效期間,其許可證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一、申請換發者,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原本。 二、申請補發者,應檢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遺失切結書。 前項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發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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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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