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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字號。 二、名稱。 三、負責人。 四、經營業務種類。 五、營業場所地址。 六、藥品管理技術人員之姓名、專門職業證書字號或訓練結業證書字號。 七、許可證有效期間。 八、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營業場所遷移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轄區者,應向原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歇業,並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遷移後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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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