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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或操作,應依標籤仿單記載事項確實執行。 前項儲存、運送或操作之情形,應確實登錄,並保存二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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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