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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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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