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一條之申請有未提供證明文件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