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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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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符合
第二條
第一項、
第三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合格,並派員實地查核營業場所符合前條規定者,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發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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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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