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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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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場所之環境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良好且清潔。 二、營業櫃檯處及藥品陳列處有六十燭光以上光度。 三、與住家、不清潔處(所)之間,有適當之隔離。 四、有適當之專設櫥櫃及鎖具設備。 五、有適當之冷藏、暗藏或冷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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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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